原來食品上有無標示「衛署字」其在衛生署的認定是一樣的
有標示衛署字的反而是違法的
可見特意把衛署字搬出來強調的廣告居心不良

在繁忙的上班時裡,經常接到民眾的詢問電話,其中最常聽到的諸如:「我是食品業者,打算在國內上市販售一般食品,要如何申請衛生署的核可字號?」、「我們公司想在國內販售膠囊及錠狀食品,聽說要先向衛生署申請檢驗,而且要有衛生署的許可字號才可以販賣?」、「我今天買了一種食品,上面有你們衛生署的字號,能不能幫我查一下是不是真的?」、「家裡的老人家不知道從哪裡買回來一些產品,好像是食品,可是在包裝上又沒有看到食品字號,請幫我查一下是不是合法的?」、「朋友向我推銷一種食品,他說有經過你們衛生署檢驗合格,而且還有衛生署的字號,能不能幫我查一下是不是真的?」…等等。這些五花八門的問題,你或許會覺得有點複雜,但這些疑問很可能曾困惑你?到底有沒有正確的答案呢?現在就讓我來細說分明。

「衛署食字號」怎麼來?

生產一般食品,不論產品型態,只要是合格的業者使用合法的食品原料,即可自行產製合格食品、上市販售,並不需事先向衛生署申請查驗登記或經過許可,這也是國際間認可的食品管理方式。但是,業者必須做好自主管理,不論產品的衛生、安全、標示及廣告等,都必須遵守食品衛生相關法令的規定。
多年前,衛生署為了 協助國產食品業者避免誤用、製售非屬食品管理或安全性不明的食品,開放「國產食品產製前配方審查」業務,接受業者在產品製造前,提送配方至衛生署,由本署協助認定該配方是否屬食品管理;此類申請案,若經認定為食品者,衛生署即會以公文書復知申請業者及申請者營利事業登記所在地的縣市衛生局。此外,擬由國外輸入的錠狀及膠囊狀食品,因為其外觀型態和藥品 劑型 相似,為避免混 淆及協助海關作業,此類型食品在進口前,就必須向衛生署辦理「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的手續,業者必須取得衛生署認定該產品為食品的公文書後,才能憑此文件辦理通關手續。
所以,不論是經由 「 國產食品產製前配方審查 」或 「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的程序、獲得衛生署正式回復的公文書函時,在文件上都會有公文發文字號,亦即以「衛署食字」為開頭‧並接續一串公文流水號所形成的字號,這就是「衛署食字」號的源起。

「衛署食字號」被誤用

衛生署原本允許業者將本署認定為食品的公文書文號,以正確完整的方式,如“「本產品經衛署食字第◎◎◎◎◎◎◎◎◎◎號函配方審查認定為食品」或「本產品經衛署食字第◎◎◎◎◎◎◎◎◎◎號函查驗登記認定為食品」”字樣標示在食品包裝上。前者表示,該產品經過衛生署的 「 國產食品產製前配方審查」程序, 認定為一般食品;後者則說明該產品經過衛生署的 「 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 」程序 ,認定為一般食品。
所以, 一般食品不論有無字號地位是一致的,標示有「衛署食字號」的食品,只表示這類產品歸屬食品管理。換句話說,標示「本產品經衛署食字第◎◎◎◎◎◎◎◎◎◎號函配方審查認定為食品」或「本產品經衛署食字第◎◎◎◎◎◎◎◎◎◎號函查驗登記認定為食品」字樣的食品,並不等同於該產品「經過衛生署許可」、「經過衛生署登記」或「經過衛生署檢驗合格」。因為,所有食品的產製,從原料選購、製程管理、標示完整性、廣告宣稱及販售環境等,每個階段都必須遵守食品衛生法相關的規定。
近來,某些違法業者不斷在報章雜誌、網路、電視或以口頭宣傳方式促銷其所謂的營養保健食品,並聲稱其產品是「經過衛生署許可」、「經過衛生署登記」或「經過衛生署檢驗合格」等錯誤訊息給消費大眾,也因此誤導民眾以為選購這類食品一定要看是否有標示「食品字號」,認定有「食品字號」的產品才是合法的食品;如此導因為果的循環,致使業者即使是一般食品,也爭著辦理 「 國產食品產製前配方審查」的申請,藉以取得「衛署食字號」並用來促銷其產品, 甚至連通路商也要求須標示有衛署食字字號的產品始得上架。如此, 不僅濫用了本署函復公文文號的旨意,更 失去了「 國產食品產製前配方審查 」服務的本意 。
大家對曾經造成轟動的幾件違規廣告案可能記憶猶新,這些事件之所以會成為大眾關注的焦點,主要起因於產品代言人都具有相當知名度,但違規產品幾乎都有「衛署字號」也是引爆點;在這些違法案件中,更 有不法業者利用產品標示 「衛署食字號」,來掩飾其偽藥身分,嚴重影響了消費大眾的權益及健康,也造成消費大眾對此類食品安全性的疑慮。

配套改革杜絕弊端

長期以來,本署提供「國產食品產製前配方審查」服務的業務量極龐大且成長迅速,但經分析歷年申請案,發現大部分案件的配方均為一般傳統食品原料,實際上並無申請配方審查的必要。為 避免前述弊端不繼發生及行政資源的浪費、更為 有效解決問題, 本署考量國際食品安全管理趨勢-源頭管理、強化業者自主管理制度之建立,本署自 93 年即陸續規劃相關改革方案,並決定採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陸續公布可供食用之原料清單,放置本署網站 ( http://www.doh.gov.tw →資料查詢→相關資料→食品→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及食品資訊網 ( http://food.doh.gov.tw ) ,供業者對產品自主管理之參考。
(二)加強對消費者宣導有關本署衛署食字公文字號所代表實質意義,及食品不得引用本署衛署食字號的相關措施。
(三) 公告變更「國產食品產製前配方審查」審查作業方式,爾後業者送件申請前,必須先自行核對所使用的原料,凡屬一般傳統食品原料或已列在公布可供食用之原料清單中之配方,即無須申請。此外,當案件受理掛號後 60 天內未接獲衛生署通知者,即表示該申請配方係以食品管理;若經審查發現該申請產品有食用安全顧慮時,本署會通知該配方不得供為食品。
(四)本署陸續洽商有關機關研議廢除輸入錠劑、膠囊狀食品辦理查驗登記及輸入 511 簽審規定,將其回歸為一般食品,依據「輸入食品查驗辦法」(輸入規定 F01 )辦理輸入查驗。
(五)自 94 年 4 月 1 日起,所有食品廣告均不得引述本署衛署食字公文字號或同等意義之字樣。
(六)自 94 年 7 月 1 日起製造之食品,均不得標示本署衛署食字公文字號或同等意義之字樣。而 94 年 7 月 1 日前已上市之產品,如標有相關字號者,基於現況之考量,原印刷包裝已上市同批號食品,得予沿用至產品有效日期止。
(七)衛生局將進行食品業者之輔導及稽查,並加強抽查市售食品包裝標示及廣告。
(八)倘若經查獲有違規引用本署衛署食字公文字號或同等意義字樣的食品標示或廣告,即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規定處分,同時公布業者及產品名單。

謹慎選購吃得健康

明智的消費者應認清食品的本質與藥品不同,唯有認清 膠囊、錠狀食品的特性才能免除被五花八門的行銷術所誘惑。首先,應由產品外包裝看清下列事項:
1.是否有「藥字號」,如有,是藥品,不是食品。
2. 錠狀、膠囊狀食品,有無標示「食品」二字。
3. 有無中文標示,且是否完整。
4. 看成分內容、品牌、廠商等。

其次,只要有下列任何情形之一,一定拒買:
1.來路不明。
2.無中文標示,標示不明、不全:如未列品名、成分、廠商名稱、地址、電話等。
3. 宣稱療效、誇大詞句的產品:如減肥、瘦身、壯陽等。
4. 你不了解的產品:如成分、不清楚廠商信譽。
總之,除依前面所說的原則,看清產品包裝標示,謹慎挑選外, 凡是廣告及宣傳內容太神奇、太吸引人的,都需要提高警覺,且堅持不信、不聽、不買、不吃、不推薦「五不原則」,唯有如此才能確保你的權益不受損害,買得安心,吃得健康,才是聰明消費行為。

本文摘錄自衛生署食品資訊網專題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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